江蘇省《關於(yú)促進農作物稭稈(gǎn)綜合利用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經江蘇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将於(yú)近日送到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草案中規定,違法焚燒稭稈最高罰(fá)款200元。
《決定》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露天焚燒稭稈,不得将稭稈棄置於(yú)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内。對違反決定露天焚燒稭稈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可以處(chù)200元以下罰款。而對利用稭稈發電、加工闆材等綜合利用稭稈的企業,根據稭稈實際利用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電價補(bǔ)貼等優惠政策。金融機構應當對稭稈綜合利用項目給予信貸(dài)支持。
江蘇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規定》草案時強調,要確(què)保稭稈禁燒真正落到實處,農機部門要加大稭稈機械化還田推廣力度;财政部門要加大對稭稈綜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對稭稈還田機具等給予補(bǔ)貼;環保部門要加大實時監測和執法力度,確(què)保稭稈綜合利用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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