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輸配電網訊:北極星輸配電網獲悉:9月2日,中國政府網正式公布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文件顯示,備受關注的能源法,電力法均在計劃之中。此時,距離電力法頒布已經20年,距離啓動《能源法》立法也已有10年之餘。
《能源法》是什麽法?
在2008年《能源法(送審稿)》之後,今年《能源法》立法工作再度啓動。
根據8月5日國家發改委的通報,《能源法》的立法工作已列入國務院2015年“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急需的項目”。由於《能源法》仍在修訂中,距離報送國務院、全國人大審議仍需要時間。但相比往年,其進程無疑已在提速。
“《能源法》曾由15個部門共同制定,起草之初就飽受部門及央企間利益博弈的影響。”一位參與《能源法》起草的專家稱,不僅如此,由於已經出台的《電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下位法出台的年代背景目的不同,難以形成能源法律體系的“合力”,這種制度的缺陷也讓《能源法》在突出宏觀和整體性時困難重重。
長期以來,能源行業的規章制度依賴於政府的“紅頭文件”。作爲行業的基本大法,《能源法》的盡快出台,也契合瞭中國進行能源改革有法可依的現實需求。
據瞭解,正在修改的《能源法》和8年前公開意見征求稿相比,将會動“大手術”,而非“小修小補”。
《電力法》修改爲何如此之難?
8月初,國家發改委網站發布的一條消息:《電力法(修訂)》已形成送審稿上報國務院,正在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做好立法審查工作。引發媒體紛紛轉載。
《電力法》修訂也早已不是什麽新話題,據說在本輪修訂之前光是正式的修訂稿就出過8個瞭,卻屢試屢敗。由此還引發一個深層次的問題,《電力法》不需要修改嗎?
答案是否定的!這部上世紀90年代制定的法律,體現瞭當時電力行業政企不分的基本特點,在很多方面沿襲瞭計劃經濟的特色,早就已經嚴重不适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瞭!
如此過時的一部法律爲什麽不及時修訂?原因是很多方面的,諸如我國究竟應該建立什麽樣的電力體制、甚至應該建立什麽樣的能源管理體制等基本問題一直確定不下來就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今年的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的“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此番《電力法》再度入列國務院立法計劃,我們也十分期待這部電力行業的根本法可以有一個大的進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15〕28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2015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規劃的收官之年,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意義重大。總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突出政府立法重點,確保政府立法質量,爲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提供制度保障。遵循這一指導思想,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15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主動适應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需要
服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是政府立法的首要任務。要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統一、相銜接,既要注意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又要通過立改廢釋工作,主動适應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對實踐證明已經比較成熟的改革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盡快上升爲法律法規,鞏固改革成果。對不适應改革要求的現行法律法規,要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要及時提請有權機關作出授權。能夠通過立法解釋解決問題的,要及時提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避免頻繁修改法律法規。
要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情況,及時對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不适應改革要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有違公平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確保各項改革舉措落到實處。要堅持立法與改革同步推進,編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重要舉措實施規劃、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要統籌考慮涉及的立法問題,及時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多項改革舉措涉及同一部法律法規的,要一並提出修改建議,避免短期内反複修改。
二、逐步完善運用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制度
法律法規是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基本依據。要科學界定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中央和地方的關系,處理好“放”與“管”的關系,不斷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新途徑。要調整立法中的一些現行做法,不再過度依賴審批、發證等行政管理方式。起草法律法規草案,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起草法律法規修訂草案,要重點評估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對不适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該修改的修改,該取消的取消。對已經取消或下放行政許可的,要研究提出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探索運用備案、抽查、通報、信用管理、獎勵激勵等方式,實行寬進嚴管,做到權力和責任同步下放,調控和監管同步強化。
要進一步明確行政權力邊界,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要切實加強對“紅頭文件”的監督管理,逐步減少行政規範性文件。凡是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事項,原則上都要由法律法規作出規定。制定法律法規條件還不成熟、確需制定規範性文件的,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並公開征求意見。要切實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
三、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科學立法是提高政府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保證科學立法,要求創新法律法規起草、論證、協調、審議工作機制,尊重和體現經濟社會發展規律以及立法工作本身的規律,充分反映人民意願。要堅持一切從中國實際出發、有效解決中國實際問題的根本指導原則,探索适合政府立法工作特點的調研方法。法律法規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要邀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進行論證咨詢。要認真分析、統籌兼顧各方面的利益訴求,科學設計制度和措施,有效保護多數人和守法者利益,降低執法和守法成本,加大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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